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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剧《匆匆那年》一审被判侵权赔100万 金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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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科技讯 8月11日下午消息,昨日,海淀法院对80后女作家王晓頔(笔名九夜茴)起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是,《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日,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表示已依法提起上诉。

金狐文化称,2012年4月5日,本公司与王晓頔女士(笔名:九夜茴)签署《<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者王晓頔已将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以下统称“小说改编权”)永久转让予本公司。协议约定,本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摄制电视剧、网络剧,亦有权通过互联网、电视媒体、手机终端等多种渠道和媒体进行传播;本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作品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网络剧等作品,其著作权全部属本公司所有。(谭宵寒)

以下为金狐文化声明:

声 明

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

2012年4月5日,本公司与王晓頔女士(笔名:九夜茴)签署《<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者王晓頔已将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以下统称“小说改编权”)永久转让予本公司。协议约定,本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摄制电视剧、网络剧,亦有权通过互联网、电视媒体、手机终端等多种渠道和媒体进行传播;本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作品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网络剧等作品,其著作权全部属本公司所有。

因此,本公司坚持认为将小说《匆匆那年》改编成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合法署名是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是正当行使已合法享有的小说改编权及拍摄权的行为,并未侵犯王晓頔女士的合法权益。

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1日

以下为海淀法院网公布的案件快报:

80后女作家王晓頔(笔名九夜茴)起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4月5日,金狐公司与王晓頔订立《〈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晓頔向金狐公司转让《匆匆那年》小说的网络剧改编权。后金狐公司制作完成《匆匆那年》网络剧,每集片头注明“九夜茴同名原著改编”。

由于《匆匆那年》网络剧的热播,金狐公司又继续组织拍摄了16集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该剧于2015年12月开始在搜狐网站的搜狐视频栏目下供用户点播。每集片头注明“本故事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金狐公司为出品单位,梦幻星公司为摄制单位。该剧注明全部著作权归金狐公司所有。

经比较,《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使用了《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角名称,《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部分情节。王晓頔认为,三被告摄制《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匆匆那年》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仿冒了《匆匆那年》小说的特有名称,每集片头的标注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金狐公司否认侵权,表示其根据转让协议,有权将《匆匆那年》小说合法改编、续写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且《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与《匆匆那年》“番外”完全不同,其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搜狐公司辩称其仅为该剧的播出平台,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梦幻星公司辩称其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由于《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要人物名称无法表达较为完整的独创性思想,不构成作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使用方茴等五个人物名称不属于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因此驳回王晓頔提出该剧侵害其《匆匆那年》小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的主张。

第二,《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剧中关于陈寻与七七之间的涉案内容主要还原了《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对应内容,金狐公司将涉案部分内容改编、拍摄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剧中的对应内容,没有为王晓頔适当署名,并许可他人将该剧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王晓頔对该小说“番外”中涉案部分内容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梦幻星公司为摄制单位,应就其侵害摄制权的行为与金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搜狐公司在明知与王晓頔之间就该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含有涉案内容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应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与金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匆匆那年》小说为知名小说,其小说名称“匆匆那年”可以认定为该知名小说特有名称。《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未经许可,在名称中使用“匆匆那年”,足以使人误认为该剧经王晓頔授权改编自《匆匆那年》小说,或与该小说有关,该行为属于仿冒王晓頔知名小说特有名称的行为。同时,由于《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不属于对《匆匆那年》小说的改编,故片中冠以“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属于虚假宣传。金狐公司应就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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