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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不小心 可能坠入侵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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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字体通常受版权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可能涉嫌侵权,你的字体使用是否合规?无处不在的“超级飞侠”,市面上深受喜爱的动漫形象,你买到的是正版吗?离职员工“里应外合”获取原公司经营资料,侵犯商业秘密吗?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期案例关注生活中那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小事”,望广大看官了解法律红线,规避潜在风险。

字体侵权

●免费下载字体用作商品包装

●造字中心起诉三家公司侵权

2013年12月,丁某创作完成《××力黑体》汉字美术作品并首次发表,2014年6月该作品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国家版权局登记。

2020年8月,丁某与某造字中心签订《授权证明书》,约定丁某将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授权给某造字中心,某造字中心为《××力黑体》字库单字的权利人。

然而,沣某公司、佳某公司等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海矿膏包装上使用的“许”“卡”“驰”等八个字样与前述美术作品相一致,某造字中心认为这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六万元。

沣某公司、佳某公司则辩称《××力黑体》可通过网络免费下载,侵权主观恶意不大。同时,涉案产品销量与使用的字样无直接关系,赔偿金额过高。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某造字中心虽将《××力黑体》字库登记为美术作品,但单字并未单独登记。其次,涉案字库被登记为美术作品,主要是因其独特的汉字风格,而单字难以体现整体形式。某造字中心也确认单字由电脑软件创作设计,因此受保护的是整体字库而非单字。

同时,涉案单字与常见字体相比,仅存在线条粗细及个别折划处稍有不同等细微差别,未达到美术作品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

因此,三被告使用涉案单字不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造字中心诉求,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近年来,电商平台购物盛行,网络著作权纠纷频发。许多商户在宣传、销售中常常忽视字体著作权的问题,直接下载并用作商业宣传,极易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官提醒,企业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为需要使用图片或字库等商业行为的开展采取防御性策略,如采购正版字体、使用免费授权字体;及时排查商业活动宣传资料、确保不使用版权不明的字体或图片。若字体或图片由第三方提供,需明确使用用途并获得许可,避免对企业经营和品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商标侵权

●游艺厅使用相似动漫标识

●被告主张合法授权获支持

动漫形象“超级飞侠”深受广大小朋友喜爱。经商标局核准,奥飞娱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商品“超级飞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阳先生在某商场内经营游艺厅,提供“超级飞侠”电动玩具车租赁服务,店铺名称、门头、海报等均使用与“超级飞侠”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奥飞娱乐公司认为阳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阳先生辩称自己有合法授权,提供租赁的玩具车也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并声称可以提供购买产品的合同及相关授权证明。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奥飞娱乐公司曾将《超级飞侠》等商标授权给奥飞动漫公司,并约定有权转授权。奥飞动漫公司又授权泛娱公司,约定泛娱公司可生产、销售及推广儿童主题交通城等产品。

之后,泛娱公司进一步授权阳先生经营儿童主题交通城。阳先生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相关产品,并获得好集乐公司证明,证明产品已获奥飞动漫公司正式授权。因此,阳先生在其店铺内使用的游戏器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

此外,阳先生在店铺使用“超级飞侠”相关标识意在说明服务来源,未造成公众混淆,亦不构成侵权。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奥飞娱乐公司全部诉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近年来,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因知识产权侵权频频被告,多因经营者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欠缺。部分经营者风险意识薄弱,难以维权;有些则因贪图便宜、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知假卖假”。

法官提醒,广大权利人应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切勿滥诉牟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树立品牌意识,规范经营,注重证据收集,履行审查义务,降低经营风险。

商业秘密

●前员工获取老东家经营资料

●老东家起诉侵权获赔十万元

中山生活无忧百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经营生活小百货的连锁企业,经多年努力,“生活无忧”品牌已具有较高的名声和商誉。

周某与杨某曾是生活无忧公司的员工,2020年后两人相继离职。公司获悉,二人串通在职员工劳某,获取了公司的“电商ERP库存”“商品明细”及“供应商名单”等内部经营资料,并以“领某公司”名义经营同类业务。

生活无忧公司认为这些资料包含大量特殊信息,该信息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对于同类业务经营者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属于其商业秘密。

劳某违反其与生活无忧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披露、使用及允许周某、杨某、领某公司使用这些商业秘密,构成侵权。为此生活无忧公司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生活无忧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法院不予确认;而“商品明细”非独立商业秘密,亦不单独处理。

但“电商ERP库存”包括了商品代码、采购规格、成本价等具体项目内容信息的综合汇编,该信息需经劳动收集和整理,且特定化,不为外人所轻易知悉,体现秘密性;生活无忧公司设置信息查阅权限和密码,确保信息保密,体现保密性;该库存信息包含深度内容,利用价格优势获利,体现价值性。综上,该信息属商业秘密范畴。

法院依据微信聊天内容,确认劳某披露,杨某、周某及劳某共同使用生活无忧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利。生活无忧公司无证据证明领某公司明知或参与非法利用,故未涉领某公司。

法院一审认定杨某、周某、劳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并赔偿1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竞争力,一旦员工勾结他人泄露,不仅侵犯企业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

经营者应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体系。一方面明确商业秘密范围,采取保密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对涉密人员加强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根据岗位职责设置访问权限。

此外,企业可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引进第三方服务,制定保护措施和制度。发现泄露时,及时维权,减少损失。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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