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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学频发,请教育主管部门出来多走两步|杨浪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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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冒名顶替上学频发,请教育主管部门出来多走两步|杨浪观察

最近山东相继曝出上百个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陈年旧事,引发舆论鼎沸。6月10日,山东省教育厅公开表示将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调查,相关结果将根据调查进展及时公布”。

近日山东济宁一位名叫苟晶的女子又被发现曾在1997年高考后被其班主任的女儿冒名顶替上了大学,对此济宁市所属的任城区表示将进行调查,但尚无更高教育主管部门表态关注,当事人随即还收到诸多“不要破坏当地形象”的劝慰,引起了更多争议。

外界关注的是,对于冒名顶替上学这样明显挑动公众敏感神经的恶劣事件,若无更高一级的教育主管部门出面彻查,会不会渐渐偃旗息鼓,让相关教育部门和祸害始作俑者都悄然免责?既然事发山东,且连续曝光,并非偶然个案,山东省教育厅需要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公众关切,及时公布调查进展。

《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6月27日发文《评“顶替上大学案”:考场上盗窃人生,社会正义必保持永远追溯》。这篇文章至少起到一个作用,让这一话题的讨论延续。胡锡进在文中表示:“山东省曝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丑闻,查出2002年至2009年就读的冒名顶替者多达242人,真是触目惊心。它们是有些人以权以钱谋私导致社会不公平最能够引起共鸣的写照。”这反映了部分民意。

能查出242人,说明在山东历年高考中,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恶劣行径已非偶然事件,而是很可能存在某种外界看不见的惯性猫腻。比如早在2001年,山东就曾出现一个“齐玉苓案”,家庭环境略好的陈晓琪,截走了穷孩子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上了中专,穷孩子齐玉苓就此一生改变,只能挣扎求生。

这个案子后来被称为“21世纪宪法第一案”,因为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这个案件出过一个批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但是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所以此前地方法院审理“齐玉苓案”时,只支持了她的“姓名权”被侵害,而无法对她要求的“受教育权”被侵害做出补偿。最高法院的解释将宪法引入了司法,确定和践行了公民基本权利受保护这一宪法原则,使宪法成为普通人争取权利的重要依据。之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齐玉苓一共获得各项赔偿合计98045元。不过在2008年,最高法院这条司法解释被撤销了。

这种“夺人生命”的恶行蔓延二十年不绝,表明严密如高考制度事实上也能够被攻破,相关监督检查仍待强化,法律惩戒有待提升,如胡锡进所言,“这显示了社会上大大小小的权力为了私利敢于挑战任何防线的嚣张。”

比如这两天曝出的山东苟晶被冒名顶替复读案,其中疑点就非常令人吃惊。在上世纪90年代,高考失利的孩子复读一年再考,是一件挺普遍的事情。问题是,苟晶明明在1997年已经考上了北京矿大,被其班主任的女儿冒名顶替后,她的原始学籍档案已经被调走,事实上已经是一名矿大学生,第二年被蒙在鼓里的她如何还能用本名参加的复读和再次高考?后来如何还能被黄冈一所学校录取?这件事背后究竟还有多少内幕不为公众所知,具体涉及什么人物胆大妄为,不彻查不足以还原真相,不反思不足以堵住漏洞。

近期山东连续曝光的冒名顶替上学案,表明高考、招生、改名,学籍、户口、就职,实际上存在一个突破现行户籍管理和毕业生管理的造假链,所以才会有上百个重复操作的冒名顶替个案。更多信息显示,在某些地方高考录取竟然成为一单生意,可以金钱买卖,不仅有老师参与其间,还有某些“学霸”连续三年招卖考试成绩,“211”、“985”、普通一本大学均明码标价。这是公开的作奸犯科。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实施组织的主管机构,有责任保障法律赋予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对于在山东境内发生的上百起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山东省教育厅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督查责任,应尽快彻查并及时公布进展。

更进一步看,既然山东涉事上百起,说明类似问题已经比较严重,除了山东教育厅自己调查,更高一级的教育主管部门也应当出来多走两步,以彰师德,以正师风,以清堂苑,不要让更多普通学子的命运被恶意扭曲,还他们以公平。

作者为文化学者、资深媒体人,编辑:朱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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