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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主播跳槽案:虎牙为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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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游戏主播跳槽案:虎牙为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游戏直播行业又现主播跳槽诉讼。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对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迅”)起诉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及跳槽主播李勇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认为此案中游戏主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着游戏直播成为直播产业的主流,并且可以被作为独立的一个行业,纠纷也相伴而生。因头部主播阵容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游戏主播违约跳槽、转投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成为争端中的重要议题。

杭州中院认为,在上述案件中,主播与原平台的违约问题可以在合同框架内解决;并无证据证明虎牙采取了诱导、导流等行为,虎牙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市场竞争行为的干预应当保持谦抑性。

同时,杭州中院指出,主播在合约期内转换平台本身是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不值得鼓励和提倡。对于单纯接收跳槽主播的平台,虽然本院认为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游戏直播行业这一新兴的行业,平台应当逐步形成行业自律,建立一套诸如合同审查、协商谈判等可行的机制,以督促主播妥善处理与前平台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

跳槽主播及直播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实际上争论已久。在此之前,2018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在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状告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炫魔公司)、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脉淼公司)、跳槽主播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该院认定炫魔公司、脉淼公司的行为违反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次跳槽、近400万违约赔偿

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李勇与开迅、虎牙的纠纷全过程。

2020年即将20岁的李勇,在2015年7月年仅15岁时,注册成为开迅运营的在线游戏解说平台触手的用户,并在一个月后和开迅指定的经纪公司——杭州萧山蓝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蓝博公司)签订了《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

协议约定,蓝博公司委托李勇在触手进行游戏解说,推广用名为“圣光”,协议期限三年。刚开始约定的合作酬金为每月1500元,并要求李勇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直播。

前述上述协议近两年、协议期限未满时,2017年6月,李勇又与开迅指定的另一家经纪公司——杭州视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视琰公司)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对李勇进行包装推广,李勇只在触手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并将其独家经纪代理权全权授予视琰公司,协议期限三年。此时,每月基本合作费用依旧为1500元,但还有平台奖励包括排名奖励、用户打赏及其他收益。

2018年1月,李勇的合作费用得到了大幅增加。李勇和视琰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还是为3年,只是每月基本合作费用由1500元飙升至25000元。

与此同时,2018年1月,开迅与上海伊恬文化传播中心(下称伊恬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伊恬中心因此成为开迅指定的又一家经纪公司。

可惜的是,不到一年,李勇在未解约的情况下,又与虎牙签订了合同、收取了首付款45万元,并在2018年9月1日,使用昵称“触手圣光转虎牙”在虎牙进行直播首秀,且未告知开迅。于是,开迅接到伊恬中心通知后,对李勇的账号进行了临时封禁。

从当天李勇与伊恬中心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一窥其转换平台的心理,李勇表示,“都签约了,家里的房贷解决了,我就想好好干了……当初你们帮我,我肯定不会走的……其实我还是想回触手的,毕竟三年了,粉丝我也那么多了……”

不过几经劝说,李勇又发生了动摇,询问“虎牙45万首付款,还有虎牙签约的,都真能解决嘛……你打算给我首付款多少和每个月工资……”

2018年9月3日,李勇转发与第三方的聊天记录截屏,对方表示,“虎牙已经说了帮你搞定法律问题……你已经收了虎牙的首付款,虎牙也已经给你做了首秀活动,砸了资源……”李勇回应,虎牙给我的45万元我还给你们吧,并要求对方提供账号;但是对方称,没有账号,到时候和我们律师谈这些问题吧。

也是在2018年9月3日,李勇迅速决心离开虎牙,与伊恬中心签订了《签约主播独家合作协议》,随即开通了相应直播间,合作期限为3年。协议内容包括:伊恬中心向触手推荐李勇担任主播人员,持续提供包装、推广、培训等支持和违约责任部分。相关文件显示:若虎牙需李勇归还45万元合作款,伊恬中心先代李勇向虎牙支付45万元,之后按月从李勇的基础合作费用中扣减。

经过这次出走,开迅给李勇每月支付基础合作费用由25000提高到61380元。只是在这次协议签订后没多久,李勇与开迅的矛盾再起,促成了李勇的第二次出走。

2019年1月,与虎牙的违约问题还未解决,李勇向伊恬中心工作人员展示了第三方的短信,希望能协商解决对虎牙的违约问题,询问如何处理。几天后,伊恬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李勇回复,“我已经向贵司发出了终止合同履行函,贵司也已签收,但目前一直没有任何反馈,包括提供退款的银行卡信息。我本人坚持认为与贵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此事我已经全权委托律师进行处理,后续事宜与我律师沟通协调。”

除了解约不顺利,李勇答辩时还称,触手并没有兑现协议约定的资源和推广义务,同时触手虽然每月从账户扣除款项,但并没有按协议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虎牙。2019年2月,触手还单方面强制要求每月完成8.5万的礼物打赏指标,导致合作费用大幅度下降。

很快,李勇再次离开触手,转而到虎牙直播。2019年3月1日,李勇在触手直播四个多小时后,于当晚18时转至虎牙进行直播首秀。此时距离第一次跳槽后与伊恬中心签订协议才刚半年。开迅接到伊恬中心通知后对李勇的账号封禁至今。

2019年3月1日小葫芦数据显示,李勇在触手的订阅数已达到94.12万人,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头部主播。

2019年3月26日,开迅诉李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在杭州中院立案。2019年7月,开迅与伊恬中心签订《补充协议》追回合同损失,称因李勇于合作期限内擅自违约至第三方直播平台从事主播业务,遭受巨大损失。双方经协商一致,伊恬中心就该主播违约行为向开迅承担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共计366.50万元,包括平台基础运营成本分摊20.06万元、特定推广成本分摊116.67万元及预期可得利益229.77万元。对于这笔支出伊恬中心相应要求李勇全部承担,并且还加上了伊恬中心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2.98万元,共计389.47万元。

2019年9月,伊恬中心就与李勇的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伊恬中心与李勇之间的《签约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成争议焦点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播平台之间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如能够适用,李勇、虎牙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4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地方性司法规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针对游戏主播违约跳槽行为的审查规定:“原告主张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游戏主播违约跳槽,不当抢夺相关市场和利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审查相关行为是否违背了商业道德,是否具备不正当性与可责性。游戏主播以自身知识和技能优势为其他平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未违背商业道德,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或相关独家、排他直播协议的,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此次杭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无论是开迅、还是伊恬中心,都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李勇被控侵权行为均可能涉及对合同义务的违反,但并未损害公共政策所保护的其他利益,如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之外,另行要求李勇承担其他侵权责任,亦超出了其在合同订立时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因此,开迅与李勇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至于直播平台之间,开迅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合法权益,但是虎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标准在于,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不正当远攫取了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

杭州中院指出,虎牙在李勇负有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且尚未解约的情况下即与之签约,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且会助长不守诚信的行为,具有过错。但《反不正当竟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商业道德。涉案网络直播行业属于新兴市场领域,对于各种商业规则仍在探索中,商业道德在相关市场共同体中尚未形成共识,应当结合市场经营者的行为方式、行为目的、行为后果等案件具体情形分析判定。

具体而言,杭州中院认为,虎牙的行为方式上,并无证据证明为攫取触手竞争优势而采取了诱导、胁迫、首秀引流、设置特别房间号、搜索推荐及网页推荐等行为,只是在主播由于自身原因想要转换平台的情况下,接收主播在其平台上进行直播。

虎牙的行为目的上,基于自身商业利益判断,选择与可以为其带来商业机 会和竞争优势的跳槽主播合作,拓展头部主播阵容,从而提升平台竞争力,符合通常的商业伦理。

虎牙的行为后果上,触手的用户及流量损失系其依据合同可期待获得的利益,而并非如职务发明创造、商业秘密等其依据法律可直接享有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对消费者而言,开迅并无证据证明虎牙利用李勇在触手直播期间,直接对用户进行了导流,干扰了用户对于直播平台的选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同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上,开迅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平台单纯接收跳槽主播的行为,对游戏直播行业市场秩序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已经需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介入。在市场机制存在自我净化、调节能力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市场竞争行为的干预应当保持谦益性。

综上,杭州中院认为该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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