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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我国进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时代!哪些算“野味”你分得清吗?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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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北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我国进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时代!哪些算“野味”你分得清吗?

最近一个多月的新冠肺炎疫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也暴露出滥食野生动物而引发人类疾病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巨大隐患。

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月26日,国家林草局明确,凡是从事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并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

随后,全国各地接连出台更坚决的措施,对禁止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做出更明确的规定。我国正式进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时代。

全国各地在行动

湖北: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于2020年3月5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检疫以及食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州:拟立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 食用者每人最高罚款2万元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3月2日发布公告,对《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食用人每人最高罚款2万元,对组织食用者最高罚款5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但前款规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

草案征求意见稿拟于3月中旬进行审议。

深圳最严新条例征求意见:甲鱼、蛇、狗、鸟都在禁食之列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月2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狗、蛇、田鸡、甲鱼等在可食清单外的动物,或将被禁止成为“盘中餐”。

深圳人大在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说,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此次也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而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由于已被公众广泛接受,且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则不列入禁食范围。

《征求意见稿》堪称“以最严立法全面禁止”。比如,在餐馆、酒楼、饭堂等场所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客每人最高或处2万元罚款、组织食用者最高或处5万元罚款;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江西:探索设立白名单、黑名单制度

3月6日,江西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行为的办法草案。各县(市、区)3月1日前回收并销毁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持有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并组织力量对现有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产业进行全面排查清理。

会议提出,要探索设立“禁食名录”或可食用动物“白名单”,探索建立野生动物利用“黑名单”制度。

精准服务要更加到位,积极稳妥推进人工繁殖和饲养野生动物企业、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实现转型发展,依法保障养殖户特别是贫困户的利益。

天津

2月14日,天津市人大在全国各省市率先制定出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防止疫情传播作出了规定。

2月19日,天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若干规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16个区政府的属地责任和相关市级部门监管责任。

福建

2月18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15条,主要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相关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规定: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是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三是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

为了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法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上海人告别“熏拉丝”

疫情当下,上海特色小吃“熏拉丝”被禁。记者从金山区市场监管部门获悉,为了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金山已向全区的商超、餐饮、作坊发放了《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禁止生产、加工、销售“熏拉丝”。

金山区枫泾镇的特色食物“熏拉丝”,使用的主材蟾蜍是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有着重要的生态和药用价值。以前金山的小店时有售卖这种食物,但这几天已难见踪迹。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中,不少店家均表示会配合公告,今后不会再进行熏拉丝的售卖。

北京将立法禁止买卖食用野生动物

3月5日下午,北京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41场发布会,市卫健委、首都文明办等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首都文明办主任滕盛萍介绍,正在制定的北京市文明促进条例一定会涉及疫情防控相关内容。

首都文明办成立了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专班,做了调研。截至目前,条例草案基本形成。针对这次疫情,充实了一些内容,比如咳嗽、打喷嚏时,要用手帕遮住口鼻;不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等。

浙江

3月6日,浙江省林业局副局长陆献峰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林业部门已联合相关部门对省内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执法检查,坚决阻断可能的野生动物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力争在3月份试行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云南:构建“地空天”一体化网络 打击野生动物走私

近日,云南省出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同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草局驻云南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印发《关于加强边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提出云南将在强化人员巡护排查的基础上,加快遥感、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应用,探索构建“地空天”一体化的监测防控网络,阻断野生动物走私、食用和流入我国境内的风险。

云南与缅甸、老挝、越南三国接壤,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有大量跨境分布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根据通知,云南各级林草部门正积极开展综合治理边境野生动物盗猎和非法交易活动,取缔非法养殖和经营场所,打击合法养殖场所“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并配合做好跨境物流行业排查工作,加强邮件包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检查。

拉萨

拉萨海关近日组织开展拉萨关区打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走私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走私,严格监管出入境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主要交易地、集散地、消费地等重点区域实施有效整治。

拉萨海关将强化正面监管,加大对进出境人员及其物品、国际寄递物品的检查、查验力度,重点对携带、夹藏、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查缉;联合地方职能部门,加强对市场上猎杀、储存、运输、交易、利用的黑色产业链检查力度,加强与各执法部门联动,情报共享,实行案件倒查机制,通过对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人员的执法震慑,确保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西藏无市场。

农业农村部:这些可以食用

3月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表示,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中华鳖、乌龟在内的绝大多数养殖龟鳖和蛙类中的牛蛙、美国青蛙两个引进种可以养殖食用。

张显良介绍,昨天农业农村部正式印发文件,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指导,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不同类型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对象、管理范围以及不同类型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要求。从管理上,水生野生动物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管理。

另一类是珍贵、濒危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相关决定以及有关解读讲的都很明确,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介于陆生和水生之间的两栖爬行动物,比如龟鳖类和蛙类,如何确定按照水生动物还是陆生动物进行管理?

张显良表示,为进一步界定两栖爬行动物的管理,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协商,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推广的水产新品种等作为划分依据,将列入上述名录的两栖爬行动物明确由农业农村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也就是包括中华鳖、乌龟在内的绝大多数养殖龟鳖和蛙类中的牛蛙、美国青蛙两个引进种可以养殖食用。

到底什么算是“野味”?

一说到“野味”,很多人会想到天鹅肉、穿山甲、熊掌……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其实,远离野味,不分保护级别。以下两大类“野味”,须提高警惕!

第一类:无证野味

除猪、牛、羊、鸡、鸭、鹅、鱼等常见家养动物以外,不常见的动物被搬上了餐桌,就要怀疑可能是野味。绝大部分野味,基本都来自野外捕捉。

这些野生兽类经常出现在野味市场,不能吃:野猪、野兔、黄麂/麂子、狍子、竹鼠、果子狸、猪獾、狗獾、老鼠、旱獭等。

野生鸟类不能食用,常出现在野味市场的有:麻雀(各类小型林鸟去毛后以麻雀之名售卖)、斑鸠(俗名野鸽子)、野鸡、野鸭、大雁、禾花雀(原是黄胸鹀,濒危后,以栗鹀、普通朱雀、灰头鹀、黄眉鹀、小鹀等冒充)、猛禽(老鹰、猫头鹰)、鹭鸟(白鹭、夜鹭)、白胸苦恶鸟(白面鸡)、燕雀(俗名虎皮燕)、白腰朱顶雀(苏巧)、云雀、竹鸡等。

野生两爬类同样都不能吃,常出现的有:各种蛇类、青蛙、蟾蜍(俗名蛤蟆、熏拉斯)等。图左下方为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常被当作青蛙误抓食用。

第二类:有证野味

一些所谓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表面上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普遍存在野外获取种源,或证件合法但来源非法的“盗猎洗白”问题。这些物种包含:雁鸭类、鹭鸟、蛇类、果子狸等。

此外,梅花鹿、蓝孔雀、大鲵(娃娃鱼)、鳄鱼(皮革养殖行业废物利用)、狐狸(皮草养殖行业废物利用)等,虽然已经实现了人工繁殖,但其进入餐厅,未必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仍然不建议食用!

还有一些物种,例如蛇、竹鼠、獾,冠以“养殖”之名,容易产生迷惑,到底能不能吃?我们想说的是,没有证据表明,养殖野味能够缓解同一物种的野外盗猎生存压力,养殖野味催生的消费市场,反而很可能加重野外捕捉。因此,一定不要迷信所谓人工养殖的野味。

吃了野味,后果很严重!

1.吃野味会感染传染病;

2.吃野味会感染寄生虫;

3.吃野味=服毒;

4.吃野味会吃到有毒的重金属;

5.野味不是美味,更不滋补;

6.野味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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