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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现金3460万元! 中国银行石家庄裕华支行员工刑事判决书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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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挪用现金3460万元! 中国银行石家庄裕华支行员工刑事判决书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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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近日,中国银行石家庄裕华支行员工挪用资金3000余万,成捆现金直接装箱抱走的消息震惊业界,员工张宝军自杀前的一条短信,揭露了一起千万级别挪用资金案。

据运营商财经网了解,这一事件涉及到张宝军、臧舒雅、翟晓东三人,数额之大比较罕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张宝军、臧淑雅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如下: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宝军、翟晓东、臧淑雅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才、王力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的诉讼代理人张某2,被告人张宝军,被告人臧淑雅及其辩护人王瑞东,被告人翟晓东及其辩护人周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臧淑雅因资金短缺,经被告人翟晓东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宝军,并约定向某军借取300万元现金10天、支付高额利息15万元作为好处费,张宝军遂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中国银行清点中心315万元现金,并与翟晓东一起从清点中心将现金送至臧淑雅处。后因臧淑雅未能偿还该笔资金,更以各种理由向某军借钱用于自己经营、偿还贷款及日常消费,其在明知该资金是中国银行清点中心的情况下,陆续让张宝军截留现金3458.080226万元交给臧淑雅用于经营、偿还贷款及日常消费等。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宝军、翟晓东、臧淑雅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宝军、翟晓东、臧淑雅利用张宝军担任中国银行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工作人员的便利,挪用中国银行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宝军、翟晓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臧淑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所借款项不知道资金的来源,张宝军自杀时才知道他是银行员工,去了医院才知道钱是银行的,现在愿意用所有财产归还银行资金,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臧淑雅的辩护人主要辩称,被告人臧淑雅不知道资金系挪用于银行,鉴于臧淑雅当庭认罪,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臧淑雅的涉案资金数额未有确凿证据证实,不应认定的;被告人臧淑雅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前科劣迹,本人及家属愿意主动退赔,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翟晓东的辩护人主要辩称,被告人翟晓东只参与了第一次犯罪涉案金额315万元,在共同犯罪中介绍张宝军与臧淑雅认识,帮助了臧淑雅从张宝军处挪用了银行资金,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晓东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宝军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清点中心金库现金管理员。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臧淑雅因资金短缺,经被告人翟晓东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宝军,并约定向某军借取300万元现金10天、支付高额利息15万元作为好处费,2013年10月20日张宝军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清点中心315万元现金,并与翟晓东一起从清点中心将现金送至臧淑雅处,并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事后被告人臧淑雅为被告人翟晓东购买车辆支付20万元。后因臧淑雅未能偿还该笔资金,更以各种理由向某军借钱用于自己经营、偿还贷款及日常消费等,其在明知该资金是中国银行清点中心的情况下,陆续让张宝军截留3458.080226万元交给臧淑雅用于经营、偿还贷款、利息及日常消费等。

另查明,石家庄万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石万信达审字(2018)第278号审计报告显示,通过银行账户马某2收到张宝军转款6324000元,张宝军收到马某2转款1504460元。

2019年3月28日,郓城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元氏县XX煤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意将货款347万元打入臧淑雅账户,作为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的损失。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翟晓东将违法所得20万元主动上缴本院。

对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据相关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

对于被告人张宝军、臧淑雅、翟晓东当庭认罪、悔罪,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臧淑雅所称所借款项不知道是银行的资金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所称臧淑雅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资金数额未有确凿证据证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臧淑雅前期供述与被告人张宝军、翟晓东供述能够吻合,被告人张宝军、翟晓东供述均称告诉她资金为银行金库的钱,且多次给钱的地点就在中国银行门口附近,能够证实臧淑雅明知其所借钱财为中国银行的资金,而与张宝军实施共同挪用行为,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的共同犯罪,关于涉案数额有被告人张宝军、臧淑雅的供述及银行的票据所证实,本院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臧淑雅的辩护人所称于被告人臧淑雅的被告人臧淑雅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前科劣迹,本人及家属愿意主动退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翟晓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翟晓东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晓东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其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有一定影响,不适宜判处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军作为中国银行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所主管、经手的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翟晓东、臧淑雅明知被告人张宝军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银行的资金,而与张宝军实施共同挪用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宝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翟晓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按照其参与的挪用资金数额予以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臧淑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宝军、臧淑雅、翟晓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宝军、臧淑雅、翟晓东当庭认罪、悔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宝军、臧淑雅、翟晓东所挪用的资金,应责令退赔。被告人翟晓东所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三被告人共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宝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臧淑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3年7月月8日止。)

三、被告人翟晓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

四、责令被告人张宝军、臧淑雅、翟晓东将所挪用资金3458.080226万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其中被告人翟晓东在涉案金额315万元与被告人张宝军、臧淑雅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五、被告人翟晓东的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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