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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茂惊现几年前旧闻 金额不多为何却被搞的焦头烂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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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世茂惊现几年前旧闻 金额不多为何却被搞的焦头烂额?

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伴随着金九银十销售旺季的到来,即使在房产市场遇冷的情况下,各家房企仍然有拿地扩张的趋势,但上海世茂股份却因几年前的法律纠纷,再次走进大众视野。

据企查查显示,双方因为系争房屋毗邻处搭建了消防泵房,却久久不拆除,且涉及到物业费的问题。双方对铺公堂,金额不足两万元,金额很小,世茂怎会在意这点钱呢?

张黔中与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审理经过

原告张黔中与被告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黔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傅莲芳、陈凌,被告世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凯、汪怡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张黔中诉称:原告向上海世茂湖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湖滨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月路188弄世茂湖滨花园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于2003年12月10日交付,交付时,原告发现系争房屋毗邻处搭建了消防泵房,遂提出异议。

同日,双方在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见证下达成了《张黔中与上海世茂湖滨房地产有限公司间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为:世茂湖滨公司确认系争房屋的毗邻建筑系临时性质;该临时建筑存续的时间不超过2004年8月31日,期限届满后,该临时建筑即行拆除;世茂湖滨公司同意向原告赠送系争房屋1年的物业管理费,作为对原告的经济补偿。

至2004年8月31日,世茂湖滨公司未能如期拆除消防泵房。2004年9月24日,世茂湖滨公司致函原告,承诺最晚于2005年6月31日前移走消防泵房,同时作为对原告的经济补偿,承诺代为支付原告系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直至搭建建筑全部拆除为止。因世茂湖滨公司怠于履行双方约定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之义务,原告于2007年至2013年期间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若干诉讼,要求支付指定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相关案件经一、二审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均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世茂湖滨公司支付系争房屋当年的物业管理费。至原告起诉时,世茂湖滨公司仍未拆除系争房屋毗邻处的消防泵房。原告目前已经支付了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管理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236元。

原告要求世茂湖滨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时发现,世茂湖滨公司已于2013年7月15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核准后注销,其注销后未了债权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9,236元。

被告答辩

被告世茂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世茂湖滨公司购买了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于2003年12月10日交付,交付时,原告发现系争房屋毗邻处搭建了消防泵房,遂提出异议。

同日,双方在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见证下达成了《张黔中与上海世茂湖滨房地产有限公司间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为:世茂湖滨公司确认系争房屋的毗邻建筑系临时性质;该临时建筑存续的时间不超过2004年8月31日,期限届满后,该临时建筑即行拆除;世茂湖滨公司同意向原告赠送系争房屋1年的物业管理费,作为对原告的经济补偿。

至2004年8月31日,世茂湖滨公司未能如期拆除消防泵房。2004年9月24日,世茂湖滨公司致函原告,承诺最晚于2005年6月31日前移走消防泵房,同时作为对原告的经济补偿,承诺代为支付原告系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直至搭建建筑全部拆除为止。

因世茂湖滨公司怠于履行双方约定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之义务,原告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若干诉讼,要求支付指定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并经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均予以支持由世茂湖滨公司支付系争房屋当年的物业管理费。

至原告起诉时,世茂湖滨公司仍未拆除系争房屋毗邻处的消防泵房。原告目前已经支付了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9236元。

世茂湖滨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被注销,其注销后未了债权债务的承接人为被告。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被告于2004年9月24日出具给原告的函件复印件,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59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照片,《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档案机读材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销登记申请内容》、《领取记录》、《市商务会关于同意上海世茂湖滨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前解散的批复》、《上海世茂湖滨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上海世茂湖滨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与世茂湖滨公司约定于2005年6月31日之前完成消防泵房的移位工程,并同意为原告支付系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至上述搭建建筑全部拆除为止。

原告与世茂湖滨公司之间的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世茂湖滨公司已经注销,其未了债务由被告承继,且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923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黔中物业管理费19236元。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被告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在今年中期的业绩会上,许世坛云淡风轻的说:“重回前十只会为世茂带来压力,近两年没考虑那么多”,不过他却默默定下了一个小目标:“希望增速能超过同等级房企。”如何行动仍值得观望。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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